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1-05
摘要: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40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54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订。

  税 屋附件2:

河南省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一、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7日 豫政[1985]58号发布)

  1.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2.删去第四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二、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 豫政[1986]90号发布)

  1.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三、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5日 豫政[1987]5号发布)

  1.删去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将第八条中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 豫政[1989]9号发布)

  1.删去第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将第十六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

  4.将第十七条中的“消防条例”修改为“消防法”。

  五、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8月31日 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

  1.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在旅馆租房、包房经商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2.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六、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 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1997年1月2日 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七、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3月13日 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

  1.删去第十八条。

  2.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3.删去第三十一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4日 省政府令第30号公布)

  1.将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2.将第十四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1991年10月19日 豫政[1991]96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十、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 豫政[1992]13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 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

  将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十二、河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19日 豫政文[1992]108号发布)

  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十三、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2年5月19日 豫政文[1992]107号发布 根据2005年3月16日 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删去第七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将第十七条中的“森林法实施细则”修改为“森林法实施条例”。

  3.删去第二十七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四、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 豫政文[1992]122号发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七条中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3.将第十条中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4.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5.删去第二十二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五、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 豫政[1992]64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9日 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1.删去第四条中的“滞洪办公室”。

  2.将第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村应建立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护堤、护坝人员,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4.删去第四十四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六、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8月15日 省政府令第37号公布)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四十七条。

  3.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七、河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1992年11月9日 豫政[1992]97号发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二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八、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 豫政[1992]99号发布)

  将第十七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十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日 豫政[1992]100号发布)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中的“市(地)”和第十二条中的“市”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七条中的“(地区行署)”。

  二十、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1993年1月3日 豫政[1993]1号发布)

  1.删去第五条。

  2.删去第二条、第二十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删去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公署”,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专员”。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一、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6月25日 省政府令第1号公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三十九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二十二、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7月19日 豫政文[1993]260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9日 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3月16日 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二十三、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 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16日 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十八条中的“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执行”修改为“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2.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删去第二十四条。

  4.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四、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3年11月27日 省政府令第4号公布 根据1998年4月9日 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1.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和《河南省行、滞洪区若干问题规定(试行)》”。

  2.将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3.将第四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删去第四十七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五、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2月28日 省政府令第9号公布 根据1998年4月9日 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1.将第三十条中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删去第三十一条。

  3.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六、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月11日 豫政文[1995]15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9日 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删去第十四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七、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2月13日 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

  1.将第四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征收机关罚没财物的,按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执行”。

  3.删去第二十九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八、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9月1日 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

  将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二十九、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996年1月20日 省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16日 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市地政府、行署”修改为“省辖市人民政府”。

  2.删去第二十三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十、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1996年2月15日 豫政[1996]5号发布)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十一条中“每人每月享受80元特级教师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事业费列支”修改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特级教师津贴”和“公办学校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十一、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 省政府令第26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16日 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七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3.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4.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十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3月23日 豫政[1996]19号发布)

  1.删去第五条、第七条中的“地区行署”。

  2.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三、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 豫政[1996]22号发布)

  将第四条中的“市地级”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四、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 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03年12月8日 省政府令第8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3月16日 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三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三十五、《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6日 省政府令第27号公布)

  删去第三十七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十六、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97年8月8日 豫政[1997]43号发布)

  1.将第四条、第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十七、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2月6日 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05年3月16日 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三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三十八、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1998年2月23日 省政府令第39号公布)

  将第十六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九、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8年3月20日 省政府令第41号公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城市公共绿地”。

  四十、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1998年10月27日 豫政文[1998]182号发布)

  1.将第四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一、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 省政府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16日 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3.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十二、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1998年11月11日 豫政[1998]56号发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三、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2日 豫政[1998]58号发布)

  1.删去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2.将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地区行署”。

  3.将第三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四、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1999年3月22日 省政府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16日 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四条、第七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五、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1日 省政府令第52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16日 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中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第十九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六、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1999年11月22日 省政府令第53号公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十条。

  3.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

  4.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和安全备案登记”。

  5.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十七、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年1月6日 省政府令第54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16日 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八、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7月18日 省政府令第57号公布)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四十九、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4月6日 省政府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16日 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将第八条中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五十、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9月29日 省政府令第62号公布)

  删去第八条中“1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备”。

  五十一、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3月23日 省政府令第67号公布)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三款。

  五十二、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4月22日 省政府令第69号公布)

  将第十五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十三、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 省政府令第84号公布)

  将第十八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十四、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9月5日 省政府令第94号公布)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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