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165号 2001-06-25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8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调整,对金融业的营业税收入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对此各级税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底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对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确保金融业营业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为了做好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工作,各金融企业纳税人要按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附件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填报的内容,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数字的真实可靠,纳税人填报的数据将作为以后年度冲减应税营业额的主要依据,对经审核的应收未收利息数要造册登记,同时填报《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二),并及时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的《汇总表》进行汇总后,连同各纳税人填报的《统计表》于2001年7月20日前一并上报省局。 三、有关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具体冲减办法,省局另行制定。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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