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376号 2004-04-2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而按照进便函[2004]33号第一条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原则上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6个部门关于加快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01号)中列名的重点企业(有涉嫌骗税问题的企业除外)范围掌握;各局还可根据本局2003年度退税清算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企业之外的符合进便函[2004]33号规定的其它出口企业。 二、请将确定后的出口企业名单于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局。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进便函[2004]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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