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局函[2001]116号 2001-09-07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及《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文件的规定,省局决定于2001年9月20日前对我省符合a类、b类企业条 件的企业重新进行一次认定。 二、符合a类、b类企业条 件的企业必须填报“湖南省a、b类出口退税企业申请表”(见附件):三、各地请于2001年9月20日前将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a、b类出口退税企业申请表”报送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9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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