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局函[2001]11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07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及《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文件的规定,省局决定于2001年9月20日前对我省符合a类、b类企业条 件的企业重新进行一次认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局函[2001]116号        2001-09-07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及《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文件的规定,省局决定于2001年9月20日前对我省符合a类、b类企业条 件的企业重新进行一次认定。

  二、符合a类、b类企业条 件的企业必须填报“湖南省a、b类出口退税企业申请表”(见附件):三、各地请于2001年9月20日前将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a、b类出口退税企业申请表”报送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9月0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