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1995]207号 1995-08-19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省局补充内容第一条、条二条、第三条废止。
一、[条款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从1994年7月1日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集中缴纳,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条款废止]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征未征的营业税一律停止征收。 三、[条款废止]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已经征收入库的情况,各地要按随文所附统计表的要求,分县(市)和地、市、州直属征收单位填列,连同税款入库凭证的复印件于7月25日前报地、市、州汇总(1994年7月1日至12月底止,对农业银行及其代理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的营业税一标征收入库的,只填报入库总数,并在备注栏注明,不划分附报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地、市、州局将汇总表连同直属征收单位和各县(市)的统计表及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于7月底前一并报送省局一处。统计表中的"入库营业税税款"栏的数额(以发行名义单独征收入库的)应与附报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上的数额一致。有特别情况的请作详细文字说明。 四、由于鄂地税发[1995]180号文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字[1995]45号文有误,鄂地税发[1995]180号文作废,以此文为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45号 1995-06-02 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 三、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人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四、关于营业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机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由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此办法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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