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1999]279号 1999-01-01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 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非企业单位应按我局《关于逐步建立我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制度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337号)的规定,按月申“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我市范围内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非企业单位),对过去从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代扣代(收)税款登记的,均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服务点申请补办登记手续;对过去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代扣(收)税款登记的,仍应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9]79号文的规定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重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换领税务登记证件。 二、[条款废止]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减除; (一)800元费用;(二)200元以内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福利费(包括执行公务员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三)260元以内不属工资、薪金性质的误餐费;(四)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 三、非企业单位应按我局《关于逐步建立我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制度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337号)的规定,按月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情况。1、当月支付给个人(包括本单位派往境外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各项目应税所得按照《办法》规定计算,全部或部分人员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标准的,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时,只申报达到纳税标准人员的收入纳税情况,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对于其他未达到纳税标准人员的收入情况,可以不申报;2、对当月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全部未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标准的,在《扣缴表》内只申报当月所支付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情况,并同时在表内注明:“本单位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全部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服务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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