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5]24号 2005-3-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承接总局下放的该审批权限,该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审批程序、申报期限、报送资料、报送和批复形式按《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3]274号)相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的呆账损失,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报批形式也与5,000万元以下的一样,以表代文上报和以表代文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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