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68号 2003-06-11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执行。 一、今年5月份我省已全面实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覆盖,从6月1日开始一律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除外),各地应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中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清理、收缴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尚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工作。 二、为准确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库存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请各地对库存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清点,由市局汇总后于7月15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三、自7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除税务机关代开外),一律不得抵扣。 附件:国税发明电[200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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