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6]323号 2006-11-2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最高为每人1600元/月,在此标准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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