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4]529号 2004-11-5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联运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联运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的有关规定,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联运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具备运输企业资质的纳税人,具备领购新版《联运发票》的资格。运输企业资质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新版《联运发票》适用于运输企业在从事联运业务收取相关费用时开具。新版《联运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局负责发售。 三、新版《联运发票》为税控装置机打折式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转帐核销联(兰色);第五联为存根联(黑色)。新版《联运发票》的存根联按规定由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保管五年,到期后报请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市局按照新版《联运发票》的式样和信息采集的要求确定开票软件,开票软件由提供税控机具的代理服务商负责为纳税人进行安装调试,同时删除旧版《联运发票》的开票软件。凡新开票软件安装到位的,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同时对于纳税人已领购的旧版《联运发票》进行清理缴销;凡未开封使用的整包发票可以办理退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1月30日起停止使用。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在为纳税人安装新开票软件过程中,要做好辅导培训,确保新版《联运发票》的开具和信息采集准确无误。 新版《联运发票》信息的采集、汇总、报送、传输和管理,按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信息采集标准和要求执行。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同时又使用新版《联运发票》的纳税人,在采集两类发票信息时,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的合并软件进行合并后报送税务机关。各局应将纳税人报送的新版《联运发票》信息,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采集信息统一汇总后上报市局。 五、从事联运企业的纳税人,在领购新版《联运发票》时,一律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申请。各局要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审批。 六、新版《联运发票》按照以下要求开具: (一)纳税人填开新版《联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发货站、到站、经由、中转、货物名称、件数、计费重量、包装、运输费用、其它费用或包干费、垫付费用、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装置按程序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保持一致)、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号码保持一致)、机器编号(为税控装置号)、密码区(为税控装置防伪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或包干费、垫付费用小计、合计(人民币大写、小写)。 (二)为了保证对新版《联运发票》采集信息进行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的实际受票方(抵扣方),纳税人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发票的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标记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凡受票方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只录入纳税人识别号,不加“+”标记;凡受票方不属于纳税人范围的,填写“0”标记。 (三)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自备运输工具运费+代付运费,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其他费用小计=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票签费,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凡“仓储费”等5项费用不能区分或不需填开的,也可只填写包干费一项;垫付费用小计=保险费+邮寄费,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或包干费+垫付费用小计。填开的项目以发票式样为准。 七、各局要严格控制新版《联运发票》的领购数量,纳税人在领购前必须进行领购、使用与纳税情况的信息核验,在确认其发票开具与纳税信息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准许领购发票,必要时可以采取“验旧售新”制,对发现有异常情况的一律不得向其售票,要按规定程序转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1.国税函[2004]1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2.《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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