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1]129号 2001-12-17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最近,个别国税机关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售岗位因将专用发票的代码或起止号码错误写入企业IC卡,并将这些专用发票作废或录入作废、失控专用发票库以保证本地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不受影响,但对省内其它市、县和全省的综合存根联采集率产生了一定影响,也直接影响到其他企业(即正确发票受票方)的正常申报抵扣。因此,省局要求各基层国税机关专用发票发售岗位在将专用发票的代码、起止号码写入IC卡时应认真进行核对,并督促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前应将机内代码、号码和纸质代码、号码核对,确认无误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对已错误发售专用发票应按下列步骤处理: 一、[条款废止]企业如已错误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当月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前提下,才能做作废处理,并将作废的专用发票代码、起止号码报主管国税机关。 二、追回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回退处理,将正确的专用发票代码、起止号码重新写入IC卡。 三、基层国税机关应及时将错开的专用发票的代码、起止号码及作废情况报告省局。 四、由于做了作废处理,造成其他单位相同代码、号码正常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作废方国税机关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以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抵扣申报。 五、基层国税机关必须严把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关,不得接受错误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信息,防止错票信息进入稽核系统。 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处理,并告知所属防伪税控企业。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立即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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