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0]125号 江苏省地方税局关于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23
摘要:只有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空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方可享受有关营业税免税政策。对2001年1月1日以后(含2001年1月1日)签订空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收取预收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局关于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0]125号          2000-11-23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征。为加强对空置商品住房的营业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空置商品住房的竣工日期,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及合格以上等级)证书上所署的发证日期为准。

  二、只有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空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方可享受有关营业税免税政策。对2001年1月1日以后(含2001年1月1日)签订空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收取预收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纳税人在销售空置商品住房附带销售的车库、车位、一律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各地要加强对空置商品住房的减免税管理,对纳税人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江苏省地方税局

2000年11月23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