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修订] 财企[2000]11号 2000-4-10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需要根据工作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现将《天津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天津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天津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预算、决算报表(略)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日 天津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促销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增强我市旅游宣传促销工作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销费的使用应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最大”的原则。 第三条 促销费的资金来源为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基金中用于宣传促销的部分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促销费的用途: 1、国内外宣传广告经费,即在国内外报刊、电视等媒体播发的全市综合性旅游宣传广告等支出; 2、国内外促销活动经费,即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的促销活动经费、布展费等补助支出; 3、宣传品制作费,即制作旅游画册、旅游线路图、VCD光盘等宣传品的补助支出; 4、宣传设备购置及维修费; 5、记者接待费,即为宣传我市总体旅游形象或介绍旅游产品,邀请国内外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以及到我市采访所发生的费用; 6、本市重点大型旅游活动补助费; 7、其他。 第五条 促销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根据促销费的来源情况,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每季小结、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年终编制决算。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促销费预算收支的确定和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促销费的宏观管理、监督; 2、促销费的筹措; 3、促销费预、决算的批复; 4、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旅游局负责促销费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促销费年度总预算的编制; 2、促销费预算执行; 3、促销费决算的编制; 4、促销费的记帐和报表编制; 5、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旅游局应适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促销费预决算的文件和资料。具体报送内容和时间分别为: 每年的1月10日以前报送促销费年度总预算和执行计划,附送《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预算报表》及有关附表; 每季度终了15日以内报送季度预算完成情况表及说明材料; 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年度决算和决算编制说明,附送《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决算报表》及有关附表。 第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分次拨付款项。具体拨付数额根据执行计划和促销费预算执行实际进度确定。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促销费的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预算执行偏差商旅游局进行改正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市旅游局应加强对我市宣传促销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科学的、合理的、符合实际的支出预算和执行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旅游局应加强对促销费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遵守有关的财务制度,保证账目清楚、凭证齐全、账证相符。 第十二条 促销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市旅游局应加强对促销费资金的监管,严格落实预算安排和执行计划,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市旅游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促销费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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