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财政发[2013]189号 2013-3-21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法[2021]176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3月2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起已逐步在上市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保险、证券行业全面实施。财政部正在进行会计法规清理,将逐步废止《企业会计制度》和行业会计制度,要求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10月,财政部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在我市企业中平稳有效的贯彻实施,现对会计准则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实施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 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广泛宣传实施会计准则对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当前,各企业正处于新旧会计准则制度转换衔接的关键时间节点,如果企业因循守旧或会计准则执行不到位,会带来较多的不利影响:一是对大中型企业或经济外向度较高的企业来说,他们的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兼并合作将会遭遇会计准则的“制度壁垒”,同时也无法在经济全球化竞争中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编制报表;二是对小微企业来说,如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难以享受国家出台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扶持政策,也难以满足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会计报表报送要求(宁波市财政局等六局委2012年联合印发的甬财政会[2012]201号文件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三是从制度执行成本看,一旦企业对适用会计准则选择不当,将会计科目、核算流程固化到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中,以后再重新转换,将带来资源、人力的浪费。 二、准确界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指导企业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选择执行适用的会计准则。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型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小型企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不得再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微型企业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及时更新企业会计报表格式 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要求及市局的工作部署,修订纳税申报等业务事项的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督促企业选择执行适用的会计准则并按准则规定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2013年5月1日起,国税、地税部门网上纳夜申报系统统一接收《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格式报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业,采用网上纳税申报的,应自行进行会计报表项目转换,采用上门纳税申报的,报送纸质会计报表,但各地应积极鼓励引导网上纳税申报。 四、加强指导服务,推动企业建账建制 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贯彻和培训辅导工作,指导解决企业在新旧会计准则制度衔接转换及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会计准则全面有效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引导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提升会计准则咨询服务水平,指导帮助企业做好新旧会计准则制度转换衔接工作,并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更新记账软件,编制和报送会计准则格式报表。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财务会计核算。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总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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