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1997]161号 1997-06-1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地税函[2002]1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各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法,经研究决定,各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工作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可按35%比例税前扣除。 计算方法:月应纳税所得额=(月金收入×(1-35%))-法定扣除额-津贴、补贴定额扣除额 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规定仅适用于保险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营销人员。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固定职工不适用本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