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三产业有关房产税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7]189号 1997-11-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7]187号)文件精神,为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广开就业门路,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现将企业出租、承租房屋用于第三产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单位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产业或第三产业企业出租房屋,其房产税暂按房产原值(评估值)的70%计算缴纳,营业税仍按原规定缴纳。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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