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附件废止] 苏地税发[1997]39号 1997-02-20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附表式样失效。 2.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附表式样失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省赴上海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劳务输出队伍的税收管理,进一步开拓上海市场,现就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和劳务队伍进沪经营有关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省、市赴沪经营建筑安装,均凭外出经营证才能开据上海市建筑业发票的管理规定,为方便施工企业,经研究决定,授权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建管处填开《江苏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 二、凡已在住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安装企业及符合条件的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在进沪经营时,凭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省政府驻上海办理处建管处索填《江苏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开具《外经证》,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收管理。 三、《申请表》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建管处印制并发放。《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发证机关审核后退申请者;第二联由发证机关留存。 四、《外经证》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加盖《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专用章》交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建管处。建管处填开时应加盖江苏省驻沪办事处建管处印章,经手人印章,并注明填开日期。 《外经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填发机关存根;第二联,经营者持证经营,第三联,经营地税务机关查验,第四联第五联由填发机关分别寄施工单位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同时,填发机关必须按季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进沪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填开情况汇总表》(式样附后)。 五、进沪经营者所在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省政府驻沪办建管处共同做好对进沪经营者《外经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同时加强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的联系,防止税款的漏征或重征。 六、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由所在地地税机关填开的《外经证》,在核准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附件废止]: 1、《江苏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申请表》式样(略) 2、《江苏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式样(略) 3、《进沪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填开情况汇总表》(略)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专用章》式样(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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