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39号 2009-02-0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鉴于我市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已有规范程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跨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同时按照省局和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备案;在本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仍维持已有备案操作程序。 二、各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含跨市执业)进行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事务所出具的所有报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开出的发票的客户联、记帐联(原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备案表(www.szgs.gov.cn网站下载)填写完整,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携带电子版格式。 三、备案表填写注意事项 (一)报告编号一栏按照事务所法定编号、年度、鉴证报告类别、报告自然顺序号填写,不能有符号及中文。 例如:深圳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其2006年出具的财产损失类第3份鉴证报告书,其编号应为该事务所法定编号24001加上自然年度2006,加上财产损失类别号码为04,再加上报告顺序号0003,即:备案表报告编号一栏应填写:240012006040003 (二)纳税人识别号应填写客户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即13位4403开头的号码)。 (三)按照涉税鉴证报告的不同类别进行以下分类: 1.01为汇算清缴类; 2.02为注销税务登记及清算类; 3.03为土地增值税类; 4.04为财产损失类; 5.05为房地产完工产品毛利类; 6.06为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类; 7.00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别。 四、鉴证报告签章格式 涉税鉴证报告必须按照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在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前提下,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印章,经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加盖: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方可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2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