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4]137号 2004-09-1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核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根据以下管理权限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或由企业直接报送相应的税务机关审核: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属于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其他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地税部门征管的企业,属于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其他报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核;各市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审核权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其他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税局审核。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审核税务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 二、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核定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继续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际投资额确认表》),并附送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可以附送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资料后,要将有关情况与审核机关核准文书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按规定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三、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问题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继续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计算表》,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的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企业所得税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分别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统计资料。 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其他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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