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税政地字[88]12号 1988-01-1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车船使用税开征以来,有些地区反映,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在执行中不易掌握,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现明确如下: 一、允许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银行的范围,仅限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专业运输企业;其他各部门所属的运输队及集体集体运输企业不得比照执行。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款源,是指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正式发文规定的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用其他贷款购买的车船,不允许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贷款。 二、凡需要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贷款的企业,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用上述资金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贷款。企业用专项贷款购买的车船,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必须先征收入库,归还贷款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才可以从已缴纳的税款中退库归还,不得采取税款不入库而坐抵的办法。 河南省税务局 1988年0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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