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3]118号 2003-03-10 你局《关于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3]21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省局认为,对“公司+基地+农户”这种新型的农业生产方式,即由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技术、肥料等生产资料,农户负责耕种或饲养,收成后全部由公司统一收购,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视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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