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外经贸计[2002]29号 2002-07-01 各有关企业: 现将《深圳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公室 2002年7月1日 深圳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2]65号文)的精神,为充分发挥我市鼓励外贸出口优惠措施的作用,促进企业扩大出口,以确保完成今年我市外贸出口的调控目标,特制定我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出口信贷担保费补帖 凡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经批准使用我市外贸发展基金,并获得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或我市有关担保公司给予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在借款企业按时还款的同时,按企业实际已支付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具体的申报办法是:已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企业在还清借款后30天内指定专人填写外贸发展基金信贷担保费补贴申请表,并由我市担保机构和转贷银行确认签章后报送市外经贸局计财处,附上我市有关担保机构出具的证明,由市外经贸局计财处审核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外经处复审、拨款。 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帖息 我市企业在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各商业银行办理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给予该项贷款利息40%的补贴,具体补贴的办法仍按深贸计[2001]49号文执行。 三、境外展览摊位费补贴 我市企业参加我市2002年度计划内的出境展览项目,其摊位费给予50%补贴。具体的申报办法是:由参展企业指定专人,于出展结束后30天内,持相关材料,向市外经贸局外经处提出申请,由市外经贸局外经处审核同意后,报局领导签发《出境参展摊位费补贴核准通知书》并抄送市财政局外经处。参展企业凭《通知书》向市财政局外经处申请核拨。对已获得我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摊位费补贴的企业,不属此补贴范围,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四、软件出口帖息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和国家外经贸部等六部委[2000]外经技发第680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确定软件出口的补息办法: (一)软件出口补贴的范围 凡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存储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每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它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软件出口的认定与管理 1、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必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有关软件出口补贴提供核查依据。 2、对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虚报软件出口、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企业,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 4、凡2002年出口软件的我市所有企业,均按每出口一美元帖息人民币0.05元。申请帖息的软件出口企业向外经贸局外经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由市外经贸局外经处审核,送市财政局外经处复核、拨款。 五、出口帖息 (一)出口帖息范围 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分所有制)的一般贸易出口均可申请出口帖息。 (二)出口帖息的标准 凡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海关办理了一般贸易出口报关手续,并于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外管局”)办理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以核销日期为准),按每美元帖息人民币0.03元。 (三)出口帖息申报与拨付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的帖息额按深圳外管局当月的一般现汇贸易收汇核销数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下称“两局”)核准后,分季度分别办理,并委托深圳招商银行上步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企业无须到两局办理领取帖息款手续。凡未在招商银行开户的企业,应指派专人到该行开立帐户,以便帖息款及时拨付。 六、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 为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出口收汇风险,促进企业扩大出口。对我市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深圳管理部”)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经中信保公司深圳管理部同意承保,由中信保公司深圳管理部确认,市外经贸计财处、市财政局外经处会审同意的,按企业实际已支付的保费给予30%补贴。 七、外贸发展基金帖息 凡申请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和外贸专项贷款(以下统称“外贸基金”)的企业,在经过市外经贸局批准使用后,由负责委托转贷银行调查同意贷款的,帖息的标准以转贷银行出具收到用款企业按时还清本息的证明,报市外经贸局计财处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外经处复核后,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利息的20%直接补贴给用款企业。 八、境外加工贸易投资帖息 对我市2002年度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投资项目,按承办企业从各商业银行申请的周转外汇贷款,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帖息20%的基础上,由我市再给予20%的帖息。帖息的申报办法是:由已获得境外加工贸易投资的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外经贸局外经处提出申请,经市外经贸局计财处复核无误后送市财政局外经处核拨。 九、其它 (一)凡已取得一般贸易出口帖息的企业,其帖息的款项只能用于冲减财务费用,不能挪作它用。 (二)两局将不定期检查我市各有关企业帖息款的使用情况,若经两局检查发现将帖息款挪作它用或虚报、瞒报帖息的,两局有权收回帖息款项,并给予通报及处罚。 (三)凡已借用外贸基金逾期借款的企业,不予享受外贸基金的贷款利息帖息。 十、以上各项补帖办法适用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十一、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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