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234号 1999-12-1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移动通信公司青岛分公司目前经营、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确认以该分公司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的各项工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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