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分行关于转发省教委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财政事[1995]67号 1995-02-11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委(局)、人民银行支行: 现将省教委、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城镇教育费附加总收入的分配比例仍按甬政办发[1992]38号《转发市教委、财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市教委、市财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教委[1994]8号、甬财事[1994]8号、甬银发[1994]第012号《关于开征高等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部门城乡教育费附加自1995年1月1日起计征。 以上,均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分行 1995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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