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事[1995]67号 宁波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省教委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2-11
摘要:经市政府同意,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城镇教育费附加总收入的分配比例仍按甬政办发[1992]38号《转发市教委、财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市教委、市财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教委[1994]8号、甬财事[1994]8号、甬银发[1994]第012号《关于开征高等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分行关于转发省教委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财政事[1995]67号        1995-02-11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委(局)、人民银行支行:

  现将省教委、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城镇教育费附加总收入的分配比例仍按甬政办发[1992]38号《转发市教委、财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市教委、市财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教委[1994]8号、甬财事[1994]8号、甬银发[1994]第012号《关于开征高等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部门城乡教育费附加自1995年1月1日起计征。

  以上,均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分行

1995年2月1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