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6]11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14
摘要: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拍卖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行政执法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对于“大连市人民政府指定拍卖机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单位可以向商业局服务业发展处进行询问确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6]119号        2006-07-1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拍卖方式

  该《办法》所称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有保留价格、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二、关于拍卖权限

  大连市国税局及其所属各区、市(县)国税局和直属税务分局对已实施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行为,适用该《办法》。

  大连市国税局所属各稽查局以稽查局的名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该《办法》。

  三、 关于拍卖机构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拍卖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行政执法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对于“大连市人民政府指定拍卖机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单位可以向商业局服务业发展处进行询问确定。

  四、关于变卖方式选择

  税务机关将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抵税财物应首先选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方式进行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应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五、关于变卖商品价格确定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对有政府定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确定价格。”在实际工作中,如有需要,各单位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具体协商,由其确定价格。

  六、关于商业企业

  委托商业企业变卖的,受托商业企业应为国有零售商业(独资、控股)企业,在变卖业务所在地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七、 关于文物鉴定

  该《办法》第十二条“委托拍卖文物,在拍专卖前,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在执行中,各单位如需鉴定,应向市文化局文物处进行鉴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关于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

  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后,受托拍卖机构按照市场价、依照通常方法确定拍卖抵税财物的价格,无法确定的,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并将鉴定、评估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和被执行人。

  九、关于税款入库

  拍卖、变卖后,税款入库处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规定执行。

  十、关于执行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执行扣押、查封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如有瑕疵应当在查封清单或收据上注明。各基层单位应尽可能邀请公安、受托拍卖机构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机构等部门到场,在办理扣押、查封的同时与相关部门做好委托拍卖商品的移交、鉴定和评估工作,以简化日后交接工作程序,减少不必要工作量,降低工作风险。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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