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5]253号 1995-12-20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制。 1.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坏帐损失和商品削价损失。 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及报废净损失,当年核销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法人代表审批,-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当年核销额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囤税局备案;二十万元以上的(含二十万元)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 3.未建立坏帐准备金和削价准备金的坏帐损失和削价损失,当年核销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五万元以上的(含五万元)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 4.对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削价准备金的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和削价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坏帐准备金和削价准备金的部分,按上述权限审批。 5.对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不论其数额大小,一律报市国税局审批。 6.未按规定权限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总机构(或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 1.企业总机构(或主管部门,下同)及所属企业同在我市的,其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和审批程序,仍按大税所字[1994]149号关于印发《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2.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同在我省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办法必须由省国税局审核批准。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办法,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由总局出具委托书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亏损弥补的审批制度 1.纳税人当年弥补亏损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亏损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元)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 2.各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审查、核定纳税人当年需弥补的亏损额,对未按税收规定调整的亏损额,要及时给予调整。对查出的不符合税法规定而少计所得额的,按查出的所得额扣除当年亏损额后的余额适用的税率,就其余额补征所得税。但对集中交纳所得税的亏损企业,按查出的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就查出的所得额补征所得税。 3.对未按上述规定审批的,一律不得在税前弥补亏损。 四、减免税审批制度 1.享受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减免税额在个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减免税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市批,困难性减免不沦数额大小,一律报市国税局审批。 2.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税免税; (2)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的减税免税; (3)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进行的“四技活动”的减税免税; (4)企事业单位从事“四技活动”的减税免税; (5)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减税免税; (6)校办企业的减税免税; (7)福利企业的减税免税; (8)军队办企业的减税免税; (9)“八五”期间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减税免税; (10)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企业的减税免税; (11)“八五”期间船检局、劳改、劳教、饲料生产等企业的减税免税; (12)其它减税免税。 3.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凡查出不符合税法规定而少计所得额的,按原减免所得额和查出所得额的合计数适用的税率,就查出的所得额补征所得税。 4.各主管国税机关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要进行认真的清理和认定,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一律不得减免。对未经审批,擅自减免或越权减免的,除追回减免的税金外,还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监督检查制度 从一九九六年起,市局将定期对各基层国税局和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检查,对各基层国税局重点检查各项税收法规执行情况和各项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各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重点检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隐瞒、截留、挪用行项营业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等。对在检查中发观的问题,将以通报的形式下达各基层国税局。 六、各项审批材料的上报时间 各主管国税机关需报市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上报;弥补亏损和减免税的上报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审批表,应于当年的3月31日前上报市局。各企业的上报时间,由各主管国税局自定。对逾期上报的,一律不再审批,各备案表于每年的4月底以前上报市国税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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