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发[1996]435号 1996-09-27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4条:工业企业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管道运输费用,只有当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商业企业只有当费用支付后,方可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销售酒类货物(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也视同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包括随同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货物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都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3、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小学校办企业均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先按期足额入库,后办理税款返还。在此之前凡尚未入库的本年度增值税,应在10月底之前征收入库;之后凡未按期足额入库及未按规定进行申报,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律不得享受税收返还。 4、[条款废止]工业企业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管道运输费用,只有当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商业企业只有当费用支付后,方可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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