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1996]105号 1996-07-09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1996]2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烧卤熟制等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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