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14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08
摘要:原实行增值税的购进扣除法的企业,因1993年当期扣除税金,大于整体税金,其不足抵扣部分,计入“待扣税金”科目,该科目余额可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14号              1994-01-08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实行增值税的购进扣除法的企业,因1993年当期扣除税金,大于整体税金,其不足抵扣部分,计入“待扣税金”科目,该科目余额可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具体帐务调整,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规定下达后处理。

  二、各分局按照“通知”要求对经营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库存情况进行清理,要求有关纳税人填报《库存汽油、柴油应补缴消费税计算表》(附后,各分局自印),对其应补缴的消费税,在1994年4月1日之前补征入库。

  三、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库存汽油、柴油应补缴消费税计算表》(略)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