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综合利用玻璃渣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3]213号 2003-10-10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市、州国税局反映,对利用玻璃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可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按照“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通知》中“其他废渣”范围应包括玻璃渣。 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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