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嘉地税计[1999]177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22
摘要: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将原字别为(97)浙地保的纳税保证金收据进行全部清理,对未开具的空白纳税保证金收据上交市局计财处。对于已开具但未进行处理的纳税保证金收据,在十一月份报送十月份票证月报表时,全部以第一联(存根联)作为票证填用、开除处理。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计[1999]177号        1999-09-22


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将原字别为(97)浙地保的纳税保证金收据进行全部清理,对未开具的空白纳税保证金收据上交市局计财处。对于已开具但未进行处理的纳税保证金收据,在十一月份报送十月份票证月报表时,全部以第一联(存根联)作为票证填用、开除处理。

  二、对于已开具未处理的纳税保证金的核算管理,依据省局此次下发的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纳税保证金的核算管理规定登记纳税保证金登记簿,按“暂收款”、“保管款”进行总分类核算,按“银行存款”、“现金”、“纳税保证金交纳人”进行明细核算;清理收回后,按第二联(收据联)进行“保管款”、“暂收款”减少核算。

  三、纳税保证金累计余额在十月份报送九月份《税收会计表一资金平衡表》时全额反映。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9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