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2008]55号 2008-11-1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应及时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表式见附件4)。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备案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1月18日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备案表 填报单位: (市)国家税务局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编号 开具时间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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