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国税发[2006]303号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6
摘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经我局2006年12月19日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进行调整。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宝国税发[2006]303号     2006-12-26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经我局2006年12月19日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进行调整。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60元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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