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5-12-17
摘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12-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核定征收方式及适用对象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适用于非“定期定额户”纳税人;附征率征收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三、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和附征率标准

  (一)应税所得率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8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二)附征率

行业 适用范围 核定附征率%
工业、加工业、修理业 工业型加工、修理修配等 1
商业 商业批发、商业零售 1
交通运输业 货物运输 1.5
其他 1
建筑安装业 安装、修缮、装饰 1.8
其他工程作业
饮食业   1.5
娱乐业   2
服务业 宾馆、美容美发、洗浴、保健按摩 1.5
个体行医 1.5
其他服务 1.5
其他行业   1.5
 

  四、本公告由钦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