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12-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一、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核定征收方式及适用对象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适用于非“定期定额户”纳税人;附征率征收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三、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和附征率标准 (一)应税所得率
(二)附征率
四、本公告由钦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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