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04
摘要: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根据2022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认真做好本区域内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中“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宁波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审批的区(县、市)财政局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分支机构由总部机构统一办理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区(县、市)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落实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要求,2023年6月至11月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同时,在推进行业整治工作中,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一是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充分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完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

  四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区(县、市)财政局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质量水平。市财政局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三、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根据2022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放管服”改革举措、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3年5月31日前报送市局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 胡海国,联系电话:89388063。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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