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商品在申报年所得税时可否扣除?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国税部门在审查以前年度账目中,发现我公司2006年7月份估价一批库存商品,价款30万元,2007年3月份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于是我公司冲减了2007年3月份的库存商品30万元。国税评估人员说,所得税扣除应真实、合法,据实扣除,凭发票才行...
国税部门在审查以前年度账目中,发现我公司2006年7月份估价一批库存商品,价款30万元,2007年3月份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于是我公司冲减了2007年3月份的库存商品30万元。国税评估人员说,所得税扣除应真实、合法,据实扣除,凭发票才行。因此,2006年未取得发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审增所得额30万元。而我们认为,2006年确实购入这批商品,只是没有取得发票,但我们己对外销售己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让扣除,这不符合所得税配比原则。请问,这30万元该不该在申报2006年所得税时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执行原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