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部门在审查以前年度账目中,发现我公司2006年7月份估价一批库存商品,价款30万元,2007年3月份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于是我公司冲减了2007年3月份的库存商品30万元。国税评估人员说,所得税扣除应真实、合法,据实扣除,凭发票才行。因此,2006年未取得发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审增所得额30万元。而我们认为,2006年确实购入这批商品,只是没有取得发票,但我们己对外销售己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让扣除,这不符合所得税配比原则。请问,这30万元该不该在申报2006年所得税时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执行原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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