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6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2-17
摘要: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持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涉税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6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厦门市建设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关于解决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建议》(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66号),现将我局关于涉税方面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的一项有效手段。为了进一步推动包括建筑垃圾在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已出台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等,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主要税种。

  关于制定税收扶持政策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持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涉税建议。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循环经济产业健康发展。感谢人大代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