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税[1989]17号 财政部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9-03-31
摘要:为保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农林特产农业税实征税额提取5%的征收经费,由征收机构掌握,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统筹安排使用。有的省原定高于5%的,可以继续执行。

财政部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农税[1989]17号       1989-03-31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通知》规定事项,请即部署执行。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任务,去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己经核定分配,要抓紧布署落实,保证完成。

  二、对水果、水产品、果用瓜、原木四类产品收入,均按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全国统一税率执行。各地现行税率高于全国统一税率的,可以继续执行。对其它产品收入,现行税率不低于5%的,可以继续执行;低于5%的,应即改过来。

  三、水珍品暂确定为下列产品:珠蚌、珍珠、海参、鲍鱼。

  四、为保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农林特产农业税实征税额提取5%的征收经费,由征收机构掌握,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统筹安排使用。有的省原定高于5%的,可以继续执行。开支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扶持生产培养税源,各地可按照1987年国农财会议的精神,从农林特产农业税收入中提取少量资金,由负责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单位掌握,用以发展农林特产生产。(注解:此《通知》原题为《关于农林特产税苦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1989年3月31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