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运营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须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 实行村务卡结算。本办法所称村务卡,是指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由农村集体控股的企业等经济实体的工作人员持有、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村务经费开支、村社集体的非生产经营性支出、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及其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卡。日常办公费、招待费、餐费(误餐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用车费、饭堂购物等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有关商品和服务费用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转账支付外,原则上应使用村务卡结算。 (二)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因抢险救灾、工作紧急需要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增加当月备用金的,应说明情况并报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支取。 (三)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的开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四)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据相符、账表相符。 (五)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银行存款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 (六)收入和支出通过网络系统实现审核、转账、监督全过程网上管理的,应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以据抵现、虚报冒领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应收款项管理,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因生产需要的借款,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审批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 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民主讨论决定后作坏账处理。对数额较大且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有关核销决议须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三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三条 动用征地补偿费,应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将方案(预算)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存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存货登记台账,按类别分别核算和登记存货,定期对存货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存货的购买、入库出库、盘盈盘亏等按照会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审批。 第三十五条 票据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有效收入凭证。 财务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征地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统一监(印)制本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收据、现金支出凭证、报销表格和内部结算凭证,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统一领取和发放使用。在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电子化的基础上对已实现全程电算化系统地区,可使用电子凭证统一套打(或一体化打印)功能。区、镇级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会计凭证使用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财务票据,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审核为有效凭证的予以入账,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年度资产清查、资产登记、保管、购建、使用和处置制度等;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实际状况,按照资产原值,经民主决策、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审批后,对下列资产办理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五)土地征收、改造、违建等原因而被拆除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等,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相关政策,办理好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建设方案。 在建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项目,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不能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生物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购入的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可以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支出,应当计入经营支出。收获后的农产品视同存货进行管理。 生物资产死亡毁损时,按“四议两公开”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无形资产台账,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经规定程序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实施,对于大额投资项目,须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风险评估,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或合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和退出机制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派人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收益能够及时收回。 第四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数额较大或未纳入账内核算,非货币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解散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 资产的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是指通过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将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所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的行为。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设施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交易。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发生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通过参考市场价或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价格,并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不变。 第六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纳入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均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审批同意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绝支付。大额或消费性支出应逐笔审签,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汇总审签。 第五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签批(一人)、领导联签(两人以上)、联席会议审签、成员(代表)大会审定四个层级。各层级审批权限由成员(代表)大会确定。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成员(代表)大会的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 第五十五条 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禁挪用。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并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备案,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在收益较多年份应合理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 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在没有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严禁分配股红,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可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和集体福利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基本原则和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客观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财务状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核算准确、账表一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户为单位记载,并出具持股证明,作为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四条 村民小组、村、镇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分别管理各自资产,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应当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私设账外账、篡改账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形式包括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公开。 第六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财务计划及其实际执行,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等情况。涉及成员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六十八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六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在村务公开栏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公布,可采取文字、图表等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成员监督。 第七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会计人员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成员来访,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成员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成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七十一条 坚持民主理财,依法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村(社)成员推选3~5人组成。民主理财监督机构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机构会同时选举,同步换届。 第七十二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理财审议意见,超过2/3(含2/3)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表决并签名同意即为有效,同时应当注明不同意审议意见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姓名及其理由,及时向全村(社)成员公开。 第七十三条 加强审计监督,审计工作由区或镇组织实施。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和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财务管理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予以及时、完整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十四条所提及各层级的权限、第五十三条所提及的小额零星支出的数额和其他条款需要具体明确的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章程、制度加以明确,并报送会计委托代理机构。 第七十五条 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税屋附件:xxxx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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