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政协海南省八届二次会议第045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9-01
摘要:2020年6月1日,海南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从而更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政协海南省八届二次会议第0452号提案的答复

王丽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省“两非”项目纳税业务办理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其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

  二、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海南税务机关持续优化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简化办税流程。

  2018年7月,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同时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180天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2019年9月,我省电子税务局开通线上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相关功能,实现“足不出户”线上办理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的报告、报验、预缴申报缴税、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极大方便了纳税人业务办理。

  2020年6月1日,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从而更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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