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0〕3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相关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4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三)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二)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满足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内容):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以及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运营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9.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10.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70%,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高于10%;计算慈善事业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8%,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高于12%;计算公益事业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12.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计算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时,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以下顺序装订)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附件1,需含附列材料;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则无需提供); (二)社会组织章程; (三)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附件2);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附件3,工作人员较多时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社会组织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七)经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需包含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比例、管理费用比例等专项数据)等内容; (八)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说明; (九)社会组织获得评估等级的证明材料。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只需提供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 四、申报时间及确认程序 1.全省性社会组织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10月30日前报送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省民政厅提出初审意见。 2.在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各地民政局收集申报材料,并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各地民政局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式两份)于10月30日前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3.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申报材料,确认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4.获得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依照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明确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并在官方网站发布。 五、相关要求 (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未按规定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依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结合年检(年报)、等级评估、专项信息报告、日常监管等工作,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核实相关信息后,向社会发布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告。 税 屋附件: 吉林省民政厅 2024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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