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经销商返利以实物兑现,如何财税处理? 解答: 一、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企业返利,无论是货币资金返利,还是实物返利,销售方如果不想多交增值税的话,应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用实物兑现返利时,再按照销售货物开具正常的蓝字销售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对于用实务兑现返利的,如果开具销售发票的,按照正常的销售收入处理。 如果企业不开具销售发票,且会计核算也不确认收入,而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的,则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二、会计处理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在前期确认收入时,已经预先预估了返利的: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预计的返利后的不含税金额) 合同负债-返利(预计的返利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兑现返利,先开具红字发票: 借:合同负债-返利(实际返利的不含税金额) 贷:应收账款-xx客户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3)实物返利,开具蓝字销售发票: 借:应收账款-xx客户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在前期确认收入时,没有预先预估了返利的: (1)兑现返利,先开具红字发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实际返利的不含税金额)(红字) 贷:应收账款-xx客户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实物返利,开具蓝字销售发票: 借:应收账款-xx客户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如果返利是跨年度,即上年度承诺的返利次年才兑现的,上年度会计核算没有预计返利金额的,则属于会计差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将兑现返利开具红字发票的会计分录(1)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更改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实际返利的不含税金额) 贷:应收账款-xx客户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然后,还需要调整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视情况)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在前期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预计的返利后的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兑现返利,先开具红字发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实际返利的不含税金额)(红字) 贷:应收账款-xx客户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3.实物返利,开具蓝字销售发票: 借:应收账款-xx客户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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