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经营中,单位常常会发生向外赠送礼品事项,对于这种行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实务中,也存在各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对外赠送礼品,有的属于业务招待费,有的是业务宣传费,可见费用性质不同,在税前扣除标准及限额上存在很大差别。假设在不超销售收入规定比例情况下,对外赠送的礼品价值1000元,如属于业务招待费,税前只能扣除600元,而作为业务宣传费则可全额扣除。由此可见,区分这两项费用的归属显得更加重要。 由于发生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的途径及方式多种多样,税法和会计相关规定对此都没有列举范围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应自行判断其属性。 对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商务招待而需要宴请或工作餐、赠送礼品、带客户参观旅游景点、为客户承担交通、住宿费用等这些支出,通常情况下是作为业务招待费归集。 如果将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宣传本企业性质的这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带企业LOGO的礼品赠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 费用区分后,不能忽视的一个环节就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综上,对于单位赠送出的礼品,费用正确归集真的很重要,这直接影响税前扣除金额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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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礼品、物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地方口径)<大力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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