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总局统一推广纳税人端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42号 2006-1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务信息化发展的长远趋势,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做好为纳税人服务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纳税人端软件技术支持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端软件服务的基本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纳税人端软件技术支持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软件后续的升级开发和维护。 (二)国家税务总局承担纳税人端软件远程技术支持,通过信息中心百望呼叫分中心向纳税人免费提供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三)各地税务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向纳税人提供软件操作培训、协助纳税人安装软件并辅导其使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这一原则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已推广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代扣代缴软件,也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今后推广的所有纳税人端软件。 二、百望呼叫分中心 百望呼叫分中心于2006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通过自动语音和网站提供服务。对百望呼叫分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语音留言或人工受理方式反映。网站近期将建成并投入运行。 目前,百望呼叫分中心已面向全国纳税人提供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2007年2月将提供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代扣代缴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请各单位认真领会和把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纳税人端软件服务的基本原则,转变服务理念,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服务资源,开展为纳税人服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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