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函告海关总署。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工程中心资格的,自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部门通报工程中心撤销情况,并函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财政部。被撤销的工程中心,自通报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享受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第三十八条 有关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筹建期工作概述及取得的重大成效 三、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研发和工程化试验设施、分析检测手段、关键工程软件、配套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科研经费、流动资金及其他情况。 五、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人和研发队伍等。 六、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关键技术开发与工程化、对外合作交流、技术转移与扩散、服务行业发展、经济效益、人才培养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其他需说明事项 九、相关附件 附件二: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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