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财税法规汇总

来源:税务筹划网 作者: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9-04-01
摘要:2009年3月财税法规汇总   一、2009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将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

  《通知》明确,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十三、2009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通知》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四、2009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通知》明确,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九大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九大税务事项是: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十五、2009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通知》明确,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宣布已失效或废止21条规范性税收规范性文件。

  十六、2009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

  《通知》明确,税务系统将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一是坚持依法治税,服从服务大局;二是夯实征管基础,创新管理方法;三是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四是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秩序;五是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工作实效。

  十七、2009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八、2009年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通知》明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施行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3件,部分条款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件。

  十九、2009年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

  《通知》规定,上述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单位自2007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己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二十、2009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

  《通知》明确,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十一、2009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通知》明确,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二十二、2009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十三、2009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国税函[2009]71号)。

  《意见》指出,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税务总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稳步推进,逐步推广,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经常化。要加强与地方各级志愿服务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职工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志愿者行动、巾帼和家庭志愿服务活动、科普志愿服务活动、扶残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人道救助志愿服务活动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包括税收志愿服务在内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教育感召群众、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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