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2009年2月1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通知》强调,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是指各地(市、区、州)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专员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专员办根据复审意见进行终审。除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外,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事项仍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执行。 二十五、2009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2009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9]56号)。 《通知》规定,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别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还需税务总局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研究、确定后,另行调整。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中的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十六、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3号)。 《通知》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81号)中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所属电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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