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凡被地方党委、政府和共青团组织分别授予的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青年文明号,均视为同级税务部门的文明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凡以前发文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税 屋附件:税务系统各级文明单位牌匠的制作规定(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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