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222号 2002-02-0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日市局陆续接到部分区县局就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179号)文件有关问题报来的请示。经了解,市局2001年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若干部门先后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179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计划〉的通知》(京残发[2001]208号)中所明确的作为对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残疾人和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按摩机构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政策依据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乃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于2000年4月25日联合下发。鉴于我局系统代地方税务局征收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况,经研究决定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涉及有关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事项时均应依据此文件办理相应的具体事宜。现将此文件附于文后,以便各局在实际工作中参照使用。涉及文中所附《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各局需要时可自行复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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