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568号 2007-06-11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函[2010]17号 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确定前,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鉴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有粗加工、精加工的区别,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明确如下: 一、凡以肉桂、桉树和香茅草为原料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按增值税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二、凡以初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为原料,经精加工而成的纯度较高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属于精炼油,按增值税税率17%征收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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